医疗保险办理程序

政策依据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 15);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职工大病互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0 15号);
3、《关于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要求代办流动人员医疗保险业务的复函》(湘医保函2000 46号)。

医疗保险基金缴纳
1、缴费基数及比例:以上年度长沙市职工平均工资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9%,其中单位7%,个人2%。
2、计算公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大病互助费(暂定每年60元)。如2003年按长沙市社会平均工资额14022元计算,应缴的医疗保险金为14022×9%+60=1322元。

办理程序
1、委托者本人与本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
2、填写参保人员情况及缴费记表;原已在省医保中心参保需接续医疗保险的持原《诊疗手册》和单位劳资部门证明材料办理接续手续;符合条件的新参保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人事代理合同书和正面一寸免冠彩照一张。
3、缴纳保险费:个人领取缴费通知单后到中心财务室缴费,凭回单到人事代理部领取医保收款票据。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每年四月初由个人按年度预先缴纳。
4、领取个人帐户存折和《诊疗手册》。
5、本人因工作异动需转移医疗保险关系请提供工作异动手续及《诊疗手册》,由本中心办理异动。
享受待遇参保人员在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病互助费后,即享受如下待遇:
1、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个人缴纳部分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并将单位缴纳的基本保险费按45岁以下划入工资总额的0.7%,46岁以上到退休划入1.2%到个人帐户。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个人帐户按上年度平均工资3.4%划入。
2、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时,持《诊疗手册》和本中心开具的《参保人员住院介绍信》,到省医保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3、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普通门诊费用在个人帐户中支付,急诊与住院过程不间断的,其急诊费用可连同住院费用一起,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住院费用12万元以下的可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报销。